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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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社会各界捐赠给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货币资金,可享受企业或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权益。

  同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捐入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学校还将获得1:1的配比奖励。

  此外,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确保及时如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