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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争取社会资源,扩大办学实力,规范社会捐赠项目命名,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捐赠方双方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符合学校文化特点;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接受社会各类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四条 命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可以同时使用该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命名范围

  (一)人才培养类

  1.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支持学生国际交流、各种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就业以及学生社团活动等的捐赠项目。

  2.教师发展:奖励或资助教师,支持教师国际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的捐赠项目。

  (二)名医工程类

  1.“名医名师”培养:以培养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医和名师为目标的捐赠项目。

  2.“名医室站”建设:支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研究、传承创新工作室站的各项建设。

  (三)学科发展类

  1.支持学术会议、交流活动等捐赠项目。

  2.支持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等捐赠项目。

  3.支持专著出版、论文发表、学术科研等捐赠项目。

  (四)校园建设类

  1.房屋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整体或局部的捐赠项目。

  2.景观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景观主体或局部的项目。

  (五)公益活动及校友服务类

  支持社会救助、师生大病救助,以及支持校友活动、校友刊物出版、校友会网站建设以及地方校友会建设等的捐赠项目。

  (六)其他命名

  经学校批准、按照捐赠方意愿进行的其他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六条  命名条件

  对于公益性捐赠项目类,凡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商获得项目命名权。

  (一)校园建设类

  1.对于整栋建筑捐赠项目,若捐赠金额大于或等于该类项目投资额的1/2(新建筑以批复价格为准,旧建筑以双方共同认可的专家评估的捐赠时造价为准)。捐赠方可在建筑物或建筑物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置牌、匾、碑等标识物。

  2.对于建筑物局部或内部设施的命名权。如捐赠达到50万元以上,可视捐赠情况协商获得内部设施的命名权,捐赠方可在设施建筑物的适当位置铭文纪念。

  3.对于景观类捐赠项目,命名标准原则不应低于该类项目投资额的1/2,可视捐赠金额大小协商获得该风景类项目的整体或局部命名权。

  (二)其他

  1.如命名标的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2.其余未包含需命名的捐赠项目,如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项目(学院命名等)根据双方意愿具体协商命名事宜。其他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北京中医药大学+名称+类别,例如:北京中医药大学天心楼,北京中医药大学立品楼

  (一)名称:经批准的,已获得命名权的捐赠方提供的姓名、公司名称、或其它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特殊意义的名称等,如立品、天心等。

  (二)类别:实物类如馆、楼、教室、路、道、湖、山等;非实物类如特聘教授岗位、名医名师、实验室、工作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八条  命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后,由捐赠方根据捐赠协议提出书面申请,内容需包括:捐赠方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二)命名初审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征求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经学校同意的命名申请,由基金会办公室落实具体捐赠命名仪式。

  (四)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实物类等命名需制作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校基金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捐赠方协商后,由学校统一定制。

  第十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捐赠项目类命名,时限为项目执行期;实物类等命名遇到不可预见性因素,无法保证实物的存在时,命名自动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