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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3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加强基金会组织制度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专人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附件一),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填写申请表(附件一),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外出办事。基金会内部事宜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也照此办理。

  第六条 凡遇第四条、第五条情况时,经办人员须到基金会办公室填写使用登记明细(附件二),进行备案。

  第七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