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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规范人员招聘和健全人才选用机制,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按照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金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选拔的在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指派管理基金会工作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员工,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四条 以“择优录用”为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前需协助劳务派遣公司明确招用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由指定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 应聘人员直系亲属有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作的,不得招用。

  第七条 拟录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聘用期限首次一般为两年。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员工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保守工作秘密;

  (二)维护基金会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单位声誉的行为;

  (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五)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六)在工作场所着装整齐、举止有度、礼貌规范。

第四章 培训

  第十条 员工培训内容包括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内部培训和岗位学习。

  第十一条 外出短期培训,须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以及补助等费用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处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章 假期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享受寒暑假。如享受寒暑假,员工不再享受年假。工资待遇予以相应扣减,或用平时节假日加班天数进行折抵。   

第十四条 病事假期间,绩效工资等扣减,具体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薪资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制度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人事聘用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基金会内部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第八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辞职员工需提前30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由基金会办公室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