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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统一管理,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利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自愿向基金会无偿捐赠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财产。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变相摊派;

(三)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学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是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章程的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接受捐赠,管理资金,运作资金。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及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三)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五)了解捐赠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七)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理事会审批工作;

(八)对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负责资金运作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十一)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十二)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第三章 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八条 社会捐赠的种类包含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包括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

  第九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来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等。

  第十条 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备,捐赠协议一律由基金会商议,并以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捐赠程序:

(一)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二)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三)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章程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回馈:

凡向基金会捐赠的,基金会均颁发捐赠证书,同时在网络媒体上公布捐赠者名单,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对其事迹进行宣传;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实验室冠名等,如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协商命名。具体细节由捐赠者与基金会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四章 社会捐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的使用范围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的业务范围,社会捐赠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支持学校基本建设;

(二)资助中医药教育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三)资助中医药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四)奖励在中医药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五)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六)资助贫困师生;

(七)资助中医药文化发展与传播相关的公益活动;

(八)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九)维持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十)其他符合章程的款项。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的方式: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者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部门(学院)、机构等;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者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捐赠;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资金均可有留本和动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以其基金收益支持项目开展;动本基金是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动用,如确需动用,必须通过论证,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社会捐赠的使用: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填写立项申请书,报送基金会审批立项后,负责资金或物资使用;对于捐赠数额较大、有多个执行单位或对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可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决定项目年度预算、使用计划、执行方案等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项目用途,项目执行单位提供使用计划,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申请书明确的目标执行,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账,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捐赠物资清单,捐赠方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受赠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账,并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五章 捐赠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社会捐赠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送基金会办公室。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项目负责部门或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捐赠协议用途相关的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办公室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第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