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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3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基金会管理工作制度;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的信息;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使用资金的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信息公布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基金会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北京市民政局制定的格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