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走进我们» 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执行管理细则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执行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4-04-15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加强项目管理及监督,使项目负责部门了解捐赠项目执行过程及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围绕业务范围设置捐赠项目,资助学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校建设项目;助困奖优项目;以及资助中医药文化发展与传播相关的公益活动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用途,分类管理: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指定部门执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项目用途,项目执行单位提供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立项申请书。基金会与学校签署捐赠协议,填写请款报批单、捐赠资金拨付通知及使用计划等,将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实施。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转至学校的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第五条 助困奖优类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须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及预算;

(二)制定评审办法;

(三)发布评选通知,内容包括评审条件、流程及时间节点等信息;

(四)接受申请;

(五)组织评审;

(六)公示;

(七)确定获奖/受助名单,并公布;

(八)上述资料齐备,经项目负责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项目审核及支出手续;

(九)颁发助困奖优金,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经领款人签字、执行部门签章的发放名单;

(十)参考基金会项目总结模板撰写项目总结,提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六条 其它捐赠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须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及预算。

(二)提交项目开展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合作、交易的协议,参加或举办会议的通知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上述资料齐备并经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签章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项目审核及支出手续。

(四)项目结束后撰写项目总结并提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七条 项目负责部门未按照本管理细则履行职责的,基金会将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直至工作符合标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第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