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走进我们» 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捐赠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运作、货币资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下的财务独立运行体制,基金会独立开户,独立设账,独立核算。

第五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3月31日前召开一次会议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重点;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投资等问题进行决策。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在办公室内设置财务岗位,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按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更换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应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会同项目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当年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报送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列明调整原因、项目、金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部门审核,报基金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收入范围包括: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捐赠获得的合法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所获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在上述范围以外所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集资劝募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统一原则。

第十七条  按照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八条  除货币资金外,受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也要在规定期内登记入账,并按照基金会章程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确认收入的基本依据。签订协议时,捐赠协议中应明确捐赠方、受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方式、捐赠用途(也可为非限定捐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基金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私自购买票据。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开具捐赠票据,必须注明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标准、数量、金额、收款人、复核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全额进入专用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年初预算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得的合法投资收益,应全额记入基金会账户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支出按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1.限定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受助单位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或三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应按协议内容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限定性资助的项目,由秘书长签批,财务负责支付;

2.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项目用途,项目执行单位提供使用计划,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决定;

业务活动支出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签批执行。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基金会聘用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签批执行。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除银行存款之外,资金运作方式可以是: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六条  资金运作上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合法、安全、有效”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人员进行的资金运作必须同时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名)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每年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三十一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二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运作费用的余额,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约定的自动增加到各基金的本金中。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每月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捐赠项目的实际需要,在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和外币账户并进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由秘书长审签后报法人代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账户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改变账户用途,银行对账单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检查票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四十一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负责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四十四条  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执行税务部门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所有发票需经会计审核后方能开具。

第四十五条  按要求及时做好财政、税收部门的年检工作。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及时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或管理部门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及资助项目取得的相关成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转至学校的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