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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才培养类

1.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支持学生参加国际交流、各种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就业以及学生社团活动等的捐赠项目。

2.教师发展:奖励或资助教师,支持教师参加国际交流、国际学术会议等的捐赠项目。

(二)名医工程类

1.“名医名师”培养:以培养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医、名师为目标的捐赠项目。

2.“名医室站”建设:支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研究、传承创新工作室站的各项建设。

(三)学科发展类

1.支持学术会议、交流活动等捐赠项目。

2.支持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等捐赠项目。

3.支持学术科研、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捐赠项目。

(四)校园建设类

改善教学设施、修建楼宇、更新各种设施等捐赠项目。

(五)北中医发展基金类

支持北京中医药大学及其相关事业发展的项目。

(六)其他类

按照捐赠者意愿、基金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公益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向捐赠者反馈项目情况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助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是在严格按照有捐赠意向的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申请书》(简称《立项申请书》),说明项目的目标、意义、进度安排、预期效果及经费预算。《立项申请书》交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立项。

第六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有多个执行单位或对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需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接受捐赠单位3名以上成员组成,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项目用途及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提供使用计划,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八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捐赠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接受捐赠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汇报项目执行效果,基金会及时给捐赠方反馈。

第十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报理事会审议,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成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

(二)属于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撤回已拨付资金;属于捐赠实物的,停止捐赠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三)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及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2: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附件3:项目执行情况小结模板

附件4:项目总结报告模板